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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租车公司】最新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
 2018/3/4  

最新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


汽车租赁业被称为交通运输服务行,它因为无须办理保险、无须年检维修、车型可随意更换等优点,以租车代替买车来控制企业成本,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最新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最新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租赁业管理,保护汽车租赁业经营人(以下简称租赁经营人)和使用租赁汽车的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汽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除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以外的各类客车、货车、特种汽车和其它机动车辆的租赁经营活动。
第四条 汽车租赁业的发展实行统筹规划,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汽车租赁业的管理。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汽车租赁业的管理职责。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汽车租赁业收费项目。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本辖区汽车租赁业收费标准,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开停业管理
第六条 经营汽车租赁业必须具备以下技术经济条件:
(一)配备汽车不少于20辆,且汽车车辆价值不少于200万元。租赁汽车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技术等级的在用车,并具有齐全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
(二)须有不少于汽车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
(三)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停车场面积不少于正常保有租赁汽车投影面积的1.5倍。
(四)有必要的经营机构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会计等岗位上应分别有一名具有初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有法人资格。
第七条 申请经营汽车租赁业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持街道、乡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证明和企业组织章程、经营可行性分析报告、资信证明等有关材料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由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
(二)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四)按批准的数量购置车辆,办理租赁汽车入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领取营业性《道路运输证》。
第八条 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收到租赁经营的申请后,应根据其具备的技术经济条件和社会需求进行审定,于45日内作出答复。
第九条 租赁经营人终止经营,应于30日前向原审核、批准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缴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三章 租赁活动管理
第十条 租赁经营人必须遵守道路运输和价格方面有关法律、法规,接受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租赁经营人必须依照交通部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加强车辆技术管理,保持租赁汽车技术状态良好。
第十二条 租赁经营人必须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租赁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三条 办理租赁汽车业务应签订租赁合同,必须使用由各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汽车租赁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内容应包括:租赁经营人名称、承租人名称、租赁汽车车型、颜色和车辆号牌、行驶证号码、道路运输证号码、租赁期限、计费办法、付费方式以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四条 租赁经营人增加或减少租赁汽车,必须向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请增办或缴销有关证件。
第十五条 租赁经营人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治安防范措施和经营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容管理,对从业人员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第十六条 租赁汽车车主必须与汽车租赁经营人名称相一致。凡不是租赁经营人所属车辆、未办理汽车租赁业合法经营手续的车辆,一律不得用于租赁。
第十七条 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对租赁经营人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租赁经营人实行经营资格、技术经济条件和经营行为的年度审验。
第十八条 承租人租赁汽车,必须出具能够证明单位或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和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必要时须有可靠单位给予经济担保。
第十九条 承租人租赁汽车,应对承租汽车进行检查,确认租赁汽车技术状况良好,并要核对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证件是否齐全、有效,行车中应随车携带上述有关证件。
第二十条 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利用租赁汽车从事营业性运输,须按照道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向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
第二十一条 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在履行租赁合同中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申请交通主管部门调解,或申请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关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租赁经营人未按本规定第七条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租赁经营人未按本规定第七条领取《道路运输证》擅自经营的,处以每车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万元。
(三)承租人在行车中未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以每车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租赁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收取租赁费用的,处以所收费用30-50%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五)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提出复议又不起诉且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机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汽车租赁业有关法规,认真履行职责,违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汽车租赁业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汽车租赁具有不同的分类方法,常见的有按照租赁期长短划分和按照经营目的划分两类。汽车租赁具有租赁期短,租用方便,由出租方提供维修保养等租后服务等特点。
中国汽车租赁企业由于经营时间短,规模和实力有限,多采取分散独立经营的模式,但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租赁市场的成长,这种模式难以为顾客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限制了企业的市场开拓和经营规模的扩大,难以为企业提供持续健康发展的空间。汽车租赁企业在经历了最初的市场培育之后,经营模式必将走上连锁经营和与生产厂商合作的道路。
按照租赁期长短划分
1997年颁布实施的《汽车租赁试点工作暂行管理办法》中按照租赁期的长短将汽车租赁分为长期租赁和短期租赁。在实际经营中,一般认为15天以下为短期租赁,15~90天为中期租赁,90天以上为长期租赁。
长期租赁,是指租赁企业与用户签订长期(一般以年计算)租赁合同,按长期租赁期间发生的费用(通常包括车辆价格、维修维护费、各种税费开支、保险费及利息等)扣除预计剩存价值后,按合同月数平均收取租赁费用,并提供汽车功能、税费、保险、维修及配件等综合服务的租赁形式。
短期租赁,是指租赁企业根据用户要求签订合同,为用户提供短期内(一般以小时、日、月计算)的用车服务,收取短期租赁费,解决用户在租赁期间的各项服务要求的租赁形式。
按照经营目的划分
汽车租赁按照经营目的划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融资租赁是指承租人以取得汽车产品的所有权为目的,经营者则是以租赁的形式实现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其实质是一种带有销售性质的长期租赁业务,一定程度上带有金融服务的特点。
经营性租赁,指承租人以取得汽车产品的使用权为目的,经营者则是通过提供车辆功能、税费、保险、维修、配件等服务来实现投资收益。
汽车租赁业的发展简况
国内发展
至2010年年底,全国汽车租赁车辆超过10万辆,产值超过140亿元。预计到2015年,我国汽车租赁市场的整体租车规模将达到30万辆,整体市场规模将超过350亿元。
数据统计,国内 汽车租赁市场兴起于1990年北京亚运会,随后在北京、上海、广州及深圳等国际化程度较高的城市率先发展,直至2000年左右,汽车租赁市场开始在其他城市发展。国内汽车租赁市场快速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近五年内。2005年前,汽车租赁市场远不及今日的火爆程度,租赁公司也以中小型企业为主。
中国汽车租赁业于1989年起源于北京,进入2001年前后,掀起了第三轮的汽车租赁企业发展高峰。从此,国内汽车租赁行业有了大跨步的发展,从原来仅限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型城市的汽车租赁业务,发展到了中小城市、乃至县镇。截至2006年底,中国13个中心城市,共有汽车租赁公司787家,租赁汽车44864辆,租赁站点446个,从业人员14682人,营业额20亿元。
2007年,中国汽车 租赁市场经历了一场异常迅速的发展,各地的汽车租赁公司如雨后春笋纷纷出现,国内汽车租赁市场到2010年已拥有2000多家租赁企业,汽车租赁市场供租赁车接近15万辆,营业额超过100亿元。虽然其发展速度比西方汽车租赁行业创始之初要快得多,但中国的汽车租赁市场仍处于起步阶段,绝大多数企业规模很小。
截至2008年6月底,中国13个中心城市的汽车租赁企业有800余家,但运营车辆仅4.5万辆,其中80%的企业运营车辆不足50辆。
中国汽车租赁行业,无论是从中国宏观经济的走向趋势还是微观的社会基础来看,都有着无比光明的发展前途。到2010年左右,随着 中国信用体系的建立,市场经济的有待进一步完善,中国汽车租赁业将会有更大更快的发展。预计到2015年,中国汽车租赁市场的租赁车辆需求将达到30万至50万辆,营业收入将达到200亿元。
在我国,早期的汽车租赁业主要是面对外企、大型国企等企业用户,真正大规模投入个人业务的也是近几年的事情。这为汽车租赁业的规模化发展创造了基本条件。
“十一五”期间,随着电子商务等科技手段的不断投入,中国汽车租赁行业步入一个快速发展阶段。多家企业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发展布局,越来越多的商务人士和个人在享受着汽车租赁带来的便利。到2010年底,全国有租赁用车10万多辆,汽车租赁行业产值达到140多亿元。从2010年下半年开始,资本的密集进入,让汽车租赁成为行业关注的焦点。而北京的限购、限行也让更多企业看到了蕴藏的商机,汽车租赁企业也开始持续发力,以求抢夺市场的先机。
交通部2011年4月发布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通知称,今后5-10年,是我国 汽车租赁业发展的重要时期,交通部将加强行业管理促进其规范发展。无论是从中国宏观经济的走向趋势还是微观的社会基础来看,中国汽车租赁行业都有着光明的发展前途。未来几年,随着信用体系的逐步健全,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中国汽车租赁业将会有更快的发展。
2013年3月12日,杭州作为全国首创的电动汽车租赁城市,首批30辆市民租赁电动汽车进入试运行阶段。首批上路的电动汽车月租金是每辆每月998元,支付这笔租金后,其他保险费、电费、年检等规费、正常维修保养费用等,都不需另行支付,还享受24小时救援等服务。其中保险包括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10万元、不计免赔、司乘险。
国际发展
国际汽车租赁业的经营规模当前,在全球千亿美元的汽车租赁业务中,以欧美国家的 租赁市场发展最为成熟。全球汽车租赁业的运营车辆的保有及年需求总数约在300万辆左右,于国际汽车租赁公司的汽 车更新速度约为8-12个月左右。
在 美国,以租赁形式销售的新汽车占该国汽车总销售量的三分之一左右,2006年已经超过36%,其中含 融资租赁部分,并且大部分车为长期租赁,而旧车的 租赁业务约为40万辆
日本每年的汽车租赁销售规模为200多万辆,约占全国新汽车销售量的15%,该比例有不断提高趋势; 德国汽车租赁业的运营车辆总数为250万辆左右; 法国2006年以租赁方式使用汽车的人数超过了400多万,占法国总人口的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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